場地使用辦法
真理大學音樂應用學系演奏廳管理辦法
演奏廳場地借用申請表詳附件
本辦法經102.11.6系務會議通過
一、演奏廳僅供學術、教學、藝文活動之用,不得有營利之行為。
二、請於演出時間一個月前提出申請,並至系辦公室辦妥借用手續。
三、申請核准後七日內,應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一千元整,始得使用。
四、保證金於借用完畢,經管理人員查驗簽認無誤後發還原借用者,設備如有損壞,除全額扣除保證金外,並須照價賠償。
五、經核准使用後,如因故取消借用,應於演出時間前三天通知,否則保證金不予退還。
六、如需鋼琴調音,於申請時一併提出,由系辦公室專人負責連絡調音師,費用由使用者負擔。
七、演奏廳各項設備使用須依訂定方法操作。
八、申請人填妥申請書,請指導教授簽章後送件,並檢附演出節目表。
九、本辦法自102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實施。
真理大學音樂應用學系 擊樂教室管理辦法
本辦法於98年10月20日公告實施
一、為維護擊樂教室之安全,樂器設備之管理,特訂定本辦法。
二、擊樂教室僅供擊樂組相關師生教學與練習使用,不得作其他用途。
三、請確實按照課表及登記琴點時間入內使用,保持清潔,並於上課前向系辦公室登記借取鑰匙,方可進入使用,其他時間一律不開放。
四、擊樂教室公用之各項樂器(見打擊樂器財產清單),應愛惜維護,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,若有損壞請通報系辦。
五、擊樂教室不得以漿糊、膠紙、膠水、鐵釘、圖釘等物使用於牆面、地板上,亦不得擅自架設各項器材、接電,如因此造成之意外或設備損毀,相關人員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。
六、嚴禁攜帶食物、飲品進入擊樂教室食用,並隨時維持室內整潔,保持室內乾燥。
七、每次練習或上課前後,請使用之同學負責確實關閉電源、冷氣及燈光開關,離開前須做好安全檢查,確認無人員逗留後,再行上鎖。
*每學期期末考後一天中午,所有擊樂學生同系辦老師共同盤點,若有樂器缺失,則由所有擊樂同學共同賠償。